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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局障福字第100000048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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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特依身
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為申請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
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房屋租金,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
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第一項所稱之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
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高雄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
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五)未借住公有房舍。
(六)租賃房屋位於高雄市。


六、本要點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助二百元,最高補助七坪,並以租金總額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二坪,並以租金總額百
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助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七坪,並以租金總
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
者,核實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租金補助,並應向受補助人追回已溢領補助
之租金: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遷離所租賃房地(遷居他處仍符合本補助標準者,須重新
申辦)。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


八、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各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計點標準表。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及財產歸戶
證明乙份。
(五)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七)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九、獲准房屋租金補助者,各區公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依本府規定時間
辦理年度複查作業,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助,但最長補助期限為五年,且
以一次為限(99年12月25日前經原高雄縣政府核定補助案補助期限至105年12
月31日止)。


十、房屋租金之補助,自核准次月起由本局按月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


十一、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告知
各區公所,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十二、本要點之購屋貸款利息,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
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十三、身心障礙者具備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一)設籍高雄市。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有清償能力。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五)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
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
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


十四、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標準如下:
(一)額度:每戶最高不得逾越當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核定之貸
款上限。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三)計算基準:以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為計算基準,每年一月一日依照
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銀行貸款利率
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並通知承貸銀行: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未親自居住。
(二)身心障礙者遷離所購置房屋。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
(四)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六、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各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本府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計點標準表。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及財產歸戶
證明乙份。
(五)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七)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十七、申請人應備妥本要點所規定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至各區公所提出申
請。


十八、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各區公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
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不合格。
(二)資格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合格名冊彙整逕送相關單位查處確認,
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高雄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
利息補助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九、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得向各

公所另行提出申請,如獲核准,在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助。


二十、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應定期檢附承貸銀行開具之繳款證明書及領
據送本局核撥。


二十一、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時,承貸銀行
應通知本局,並停止撥付補助之利息。
申請人於承貸銀行對所提供之不動產行使抵押權前,已清償積欠本息者,恢
復其利息補助;於承貸銀行行使抵押權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助之利息返還
本局。


二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