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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1000010044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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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婦女生育
津貼發放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津貼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
1.編列生育津貼預算。
2.訂定生育津貼實施要點及作業程序。
3.印製紅包袋及相關書表。
4.撥款及核銷。
5.受理民眾申復。
6.資料管理與統計。
7.政策宣導。
(二)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發放生育津貼紅包。
3.請款及核銷。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本津貼:
(一)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者。
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
止。   


四、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六千元。但生育第三胎以上之新生兒每名
發給新臺幣一萬元,發放總額以新生兒數計。
前項第三胎以上之新生兒,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
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五、申請本津貼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
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二)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
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親屬申領。
有特殊情事且具不可抗力等因素,應檢附相關證明,經社會局認定者,不受
上述期限限制。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府社會局應予撤銷並追繳
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


七、本津貼之經費來源,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