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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原民教字第1000125822號 函
法規體系: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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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補助要點
一、為鼓勵及推廣原住民民俗文化與社會教育活動,以維護原住民文化,並
落實其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設立登記並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社團。
(二)本市各機關、學校、教會或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民俗文化或社會教育
活動者。
(三)設址於本市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原住民同鄉會。


四、申請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舞蹈、體育、語言、歌唱、傳統手工藝、戲劇等民俗文化
或社會教育活動。
(二)參加國內外有關原住民文化表演、展示及學術研討等相關藝術活動。
(三)協助主管機關推行政策(令)所舉辦之活動。
(四)配合主管機關舉辦原住民民俗祭儀。


五、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七萬元為
限。但主管機關得視活動性質、內容增減之。
(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總經費時,依比例縮減補助款。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活動舉辦十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
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
法、經費預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申請單位立案之證明文件,及最近半年內辦理社務相關活動資料。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主管機關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
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增補助次數。


七、主管機關為審查補助申請案,得以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八、補助申請之審查結果,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主管機關網
站公布之。


九、獲准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支出
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各項支出憑證(受領部分捐助時得檢附
影本、領據)向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前項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上封面依序裝訂。
第一項支出憑證檢附之收據為廣告費及印刷費者,應檢附樣本或樣張。


十、有關補助費收入之所得稅,由獲准補助者依相關規定報繳,並應於原始
憑證送主管機關時,一併檢附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十一、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
並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
(一)申請或提出之文件不實。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可歸責於申請人原因致無法履行。
(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十二、獲准補助者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
並於活動結束後將執行情形連同各宣傳資料、活動照片等函報主管機關以為
日後補助之參考。
(二)鼓勵原住民參與其舉辦之活動。


十三、本要點於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十四、本要點之預算因故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事由,致
無法執行本要點時,主管機關得停止辦理,申請人或獲准補助者不得要求賠
償或補償。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