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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高字第103390341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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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事宜,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管理學生學籍,除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為之。
三、學生學籍表、新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冊、轉入學生名冊、畢業學生名冊與其他有關學籍資料之格式及內容,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定之。
前項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科、復學、重讀、轉
出、休學、延修、借讀及學生個人身分異動等學籍資料。
四、學校應於九月三十日前,造具新生名冊及畢業學生名冊各一份,報本局備查。
學校每學期應造具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及學生異動統計表各一份,分別於九月三十日前及三月二十日前報本局備查。
五、第三點第一項之其他有關學籍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由學校自行銷毀。
六、學校應依照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超收學生,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七、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八、學校公告招收轉學生,其招生簡章應事先陳報本局核准。
參加聯合公告招收轉學生之學校,不得再自行辦理公告招
收。但有特殊情形者,應報本局核准後辦理。
九、學校公告招收轉學生以考試方式辦理者,考試科目應參照教育部訂頒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訂定之,並以三至五科為原則。
十、學校招收相同科別之轉學生,得轉入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十一、學校(以普通科或綜合高中學術學程為限)招收不同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轉學生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轉學生,應以一年級或二年級學生為限;其中一年級學生得轉入相銜接之
年級就讀,二年級升三年級學生應降一年轉入二年級就讀。
十二、學校(以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為限)招收不同科別之轉學生,其轉入年級及科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轉學生,得轉入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二) 高級中等學校(以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為限)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二年級或修畢三年級第一學期課程
之轉學生,得轉入相銜接之年級就讀。但應依本局所定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學程轉學轉科對照表(以下
簡稱轉科對照表)辦理。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肄業轉學生,以轉入二年級第一、二學期或三年級第一學期就讀為限,並應依轉科對照
表辦理。
十三、學校校內轉科應依轉科對照表辦理,未修科目並應自行補修。
一、二年級重讀學生,得申請轉入同年級不同之科別。
十四、休學學生依規定申請轉學時,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
十五、學生參與國外姊妹校交換修習課程活動,應事先提列求學計畫,由就讀學校陳報本局核備。
學生依前項規定在國外修習課程滿一學期(年),所修學分
達該姊妹校學分要求,成績及格者,得由就讀學校承認其
學分。
求學計畫應包含學生姓名、姊妹校校名、地址、出國期間
及課程內容等,並檢附姊妹校入學許可。
十六、持有國外或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學生依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學歷採認後,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