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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汰舊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環空字第1000027867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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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汰舊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汰舊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一、 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民眾汰舊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
機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 本要點所稱汰舊二行程機車如下:
(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應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成回收或報廢手續。但車
籍設於合併改制前高雄縣轄區之二行程機車,應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後完成回收或報廢手續者為限。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出廠之
二行程機車,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成
回收或報廢手續。
前項所稱回收,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
收車體手續;所稱報廢,指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四、 汰舊二行程機車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回收或報廢當年或前一年曾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二)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完成回收或報廢手續時,車籍設於高雄
市轄區一年以上。


五、 汰舊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所有人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本要點之
補助: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新購
電動自行車或車籍設於合併改制前高雄市之電動機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依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或經濟部依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審
核獲准。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新
購電動自行車或車籍設於高雄市之電動機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新購電
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或經濟部依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審核獲准。
前項情形,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機車皆購買者,應擇一申請補助。
符合補助資格而於申請前死亡者,得由其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


六、 汰舊二行程機車所有人未依前點規定購置新車者,得與未汰舊二行程
機車而依前點規定新購車輛之人,簽署第八點第一項第九款之保證書後,共
同申請本要點補助。


七、 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每輛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八、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證明文件影本。
(三)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強制險保險證或
出廠證明等擇一)。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購車發票或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收據影本。
(七)車籍登記於本市之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八)廠商代墊者,購車費用折抵切結書。
(九)汰舊者與新購者非同一人者,共同簽署保證書。
(十)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文件應載明買受人姓名、車架(牌)號碼及蓋有出賣人之公司或
商號章;其屬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並應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九、 前點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其申請。


十、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扣除電匯手續費後撥付予申請人。
前項款項,受領人應依所得稅法申報所得稅。


十一、 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主
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十二、 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次序,於環境保護基金預算額度內發給補助金。
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補助。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