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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會字第101328129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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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務統計考核要點
一、 為考核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公務統計工作,以提
高統計品質並增進統計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考核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三、 公務統計考核,以經本府核定之本局公務統計方案及教育部核定之高
中職、國中小公務統計方案(報表)之各單位辦理統計業務為考核範圍。


四、 公務統計考核,以報送本局公務統計報表之各單位填報人員、審核人
員、主辦業務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長官及本局統計人員與協助本局辦
理統計業務具建設性成效者為考核對象。


五、 年度公務統計考核成績,以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之考核
成績計算。


六、 公務統計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各考核項目之計分標準由本局會計室
另定之:
(一) 報表編送時效:百分之十五。
(二) 報表內容確度:百分之七十。
(三) 報表編送工作量:百分之十。
(四) 其他事項:百分之五。


七、 考核獎勵規定如下:
(一) 本局團體成績依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要點考核名列甲等以上且為
第一名至第三名者,獎勵單位數以各單位參與考核單位數之百分之六十為
限;第四名至第六名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七名以後者,以百分之四十
為限。
(二) 依前款所定獎勵單位,其中百分之四十每單位最高核敘嘉獎二人次,
其餘每單位最高核敘嘉獎一次。


八、 本局會計室統計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公務統計考核,並依
據本府考核本局獎勵結果簽報局長核定。


九、 各單位應依考核成績造具獎勵人員名冊送交本局會計室彙整,經本局
核准後,非主計人員部分函轉各單位依權責敘獎,主計人員部分依主計系統
報送本府主計處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