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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學生營養午餐免付費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原民教字第10130951700號 函
法規體系: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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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訂定高雄市原住民學生營養午餐免付費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一、為審查原住民學生午餐費補助資格,以核發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經濟
弱勢學生午餐費供應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之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證明文件
(以下簡稱無力負擔證明文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
會申請發給無力負擔證明文件:
(一)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或慈善機構之相同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
費標準二點五倍。
(三)全家人口存款及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
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三、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全家人口之各類財產所得資料、戶籍謄本、切結
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於下列規定期間內向就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
出申請:
(一)申請學期營養午餐免費供應者:開學前。
(二)學期中就讀者:就讀後十日內。
(三)參加寒暑假期間學校辦理並提供午餐之課業輔導課程或其他活動者:
課程或活動開辦前十五日內。


四、學校應於下列期間內完成彙整申請文件、造具名冊後,函送本會辦理審
查: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每學期開學十日內。
(二)依前點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學期中就讀:申請後十日內。


五、本會收受前點文件後,應於下列期間內完成審查: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十五日。
(二)依前點第二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五日。


六、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本會列冊送學校轉發無力負擔證明文件,列冊
名單並由學校陳報本府教育局。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