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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81石化氣爆受災戶住宅租金補貼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333877700號 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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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81石化氣爆受災戶住宅租金補貼計畫
辦法:

高雄市81石化氣爆受災戶住宅租金補貼計畫

一、 計畫目標:

為扶助本市81石化氣爆因災故致未能返回原居住處,而需在外租屋暫居者,

提供住宅租金補貼,以減輕其租屋負擔。

 


二、 辦理依據:

高雄市81石化氣爆災後復原重建相關民眾扶助事項規定辦理。

 

三、 辦理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 補貼資格及補貼金額:

依下列條件敘明申請理由,逕向本局申請補貼金額:

(一) 補貼資格:

居住於受災範圍現住戶,因災故未能返回原居住處,需另行租屋者 (含承租

住戶)。

受災範圍包括:

一心一路1~356號、凱旋三路21~921號、三多一路21~335號、三多二路1~

89號、武慶三路107巷巷口~三多一路路段等兩側之建築物;情況特殊者,得

經現場勘查(包含外圍交通、房屋現況等)後認定辦理。

(二) 補貼金額:

補貼金額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助2萬元。

租屋補貼期間為103年8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最長補貼3個月。

 


五、 補貼對象之承租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租賃起始日為103年8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內之有效租賃契約影本。

(二) 不得為違法出租者。(如承租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等)

(三) 同一承租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為原則(以建物登記謄本認定之)。

(四) 獲政府提供之其他住宅租金補貼者,補貼期間不得重複補貼,接受租金

補貼者為102年度租金補貼戶,得暫停102年度租金補貼,待本計畫租金補貼

結束後,續領其102年度租金補貼。

 


六、 申請文件及辦理方式:

申請人備妥下述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逕向本局洽辦(申請書件以掛

號郵寄送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

(一) 高雄市81石化氣爆租金補貼申請書 。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申請人新承租住宅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 申請人非房屋所有權人應檢附原受災範圍之租賃契約影本或其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七、 受理期限:

自103年8月8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

 


八、 核撥方式:

(一) 自本局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撥補貼金額至接受租金補貼者

之金融機構帳戶,每月不足1個月者仍以整月計算。

受補貼期間最早可追朔自103年8月1日起,最長至103年11月30日止。

(二) 接受租金補貼者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

(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帳戶)後,以接受租金補貼者指定帳戶

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金融機構帳戶。

 


九、 租約異動:

受補貼期間,因故租賃地點異動,需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租賃起始日

為103年8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內之有效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郵寄、傳

真或親送方式逕向本局辦理,本局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

金補貼。

 


十、 終止補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不再補貼,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 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 停止租賃住宅或未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者。

 


十一、  溢領租金補貼:

有第五點第四項重複補貼情形者或終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

月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之返還期限應以半年為限,本局得就接受租金

補貼者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繳還,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不予計算

利息。

 


十二、 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配偶或直系親屬向本局申請辦理更名,續

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


 

十三、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