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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圖書館開放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0094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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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圖書館開放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圖書館開放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育局),為落實終身學習理念,促進學生
學習、教師成長與社區發展,充分發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圖
書館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規定成立圖書館委員會,負責圖書館業務之諮詢與研討相關事
宜。


三、為發揮圖書資源運用效益,各校應於校舍一樓設置圖書館(室),明定開
放社區使用時間,提供便捷借閱措施。


四、各校得於學期間或寒暑假辦理圖書館教育活動,辦理原則如下:
(一)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妥圖書館推廣閱讀活動計畫報局備查。
(二)建立圖書館資源共享網絡,加強館際合作。
(三)每學年至少實施一節圖書館利用教育,並得編製相關教材,以增進教學
效果。


五、因開放借閱造成館藏缺減問題,除高中、高職、國中依據教育部訂頒之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之規定辦理報廢外,國小得比照上述規定辦理。但有
特殊情況得專案報請教育局同意後報廢。


六、各校每年應編列圖書購置費,必要時得由教育局專案補助之。


七、為配合館務發展,各校得招募志工或運用工讀生協助圖書館推展相關業
務,教育局得辦理圖書館志工專業訓練。


八、各校教職員工於非上班時間至圖書館值勤者,得依規定申請補假或調整
上班時間。


九、各校推動圖書館開放與教育活動工作績效優良,學校及相關人員依規定
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