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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1637號函訂定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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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品
質,期求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成立「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委員會」辦理學
區劃分相關事宜,委員會組成方式由本局另行訂定。


三、劃分原則
(一)國中小學區劃分應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
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並顧及學校容量及學齡兒童人數,以保障學
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三)劃分學區時應明確,以劃分基本學區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時得採自
由學區。
(四)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不受學區限制。


四、學區種類
(一)基本學區:該學區只能依學區委員會議定之學區就學,一學區一校。
(二)自由學區:一個行政區(區、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
(三)大學區:除基本學區、自由學區外,經本局核定之學校,其就讀學生
免受學區限制。


五、資格條件
 全校普通班學生總數人數八十人以下者(不含分校、分班)經本局核定後
得採大學區。但新生入學名冊之寄發作業仍以基本學區為主,不得跨越基本
學區外寄發入學通知單。


六、時程及公告
 各區公所、學校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學區調整建議,必要時由本局召開
協調會並於次年度一月底前辦理完畢後公告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