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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教育成效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綜字第 104355736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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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環境教育成效獎勵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環境教育成效獎勵要點
一、為獎勵本市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之市民、機關(構)、事業、學校、法
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持續推動環境教育,特設高雄市環境教
育獎,並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以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經本府初審績
優之參選者為限。


四、本要點獎勵方式區分為特優獎及優等獎,其名額如下,並依附表獎勵
之:
(一)特優獎:每個獎勵項目一名,共計六名。
(二)優等獎:每個獎勵項目五名,共計三十名。
前項獎勵如經評審結果無適當對象,獎勵名額得減少或從缺。


五、主管機關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六條
第一款規定之名額及資格推薦參選者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復審。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評審作業及獎勵所需經費,由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
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


七、參選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五點推薦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複審並獲得特優獎
者,自參選年度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選本市同一獎勵項目,經主管機關推薦
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複審獲得優等獎者,得再參加本市同一獎勵項目特優獎
之評選,如未獲選,不重複頒給優等獎及推薦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複審,且
自再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已獲第四點個人獎勵項目者,其個人績優事蹟於三年內不得作為同一任職單
位其他個人參選使用。


八、獲頒特優或優等之機關、學校或任職公務機關之個人,由獲獎機關、學
校、上級機關或公務員所屬機關依權責辦理敘獎。
前項機關、學校獲獎勵項目為特優者,首長、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中至少一
人得記功一次,優等者至少一人得記嘉獎二次;個人獲獎勵項目為特優者記
功一次,優等者記嘉獎二次。


九、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應追繳
其獎項及獎金:
(一)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事。
(三)獲獎後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