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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新草衙地區申請整合毗鄰基地重建容積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都發住字第10433991200號 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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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新草衙地區申請整合毗鄰基地重建容積獎勵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新草衙地區申請整合毗鄰基地重建容積獎勵作業要點
一、 為辦理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八條所定整合毗鄰建築基地面積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申請重建容積獎勵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申請人,指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所定之申購人或其繼承
人,且已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者。


三、 申請人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下列文件,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
(一)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 土地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三) 地籍圖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四) 地籍異動索引清冊。
(五)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 自行拆除舊有建築物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或已拆除完成之相關證
明。
(七)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謄本或電子謄本,以申請日之前三個月內所核發者為
限;如未檢附期限內核發之謄本,本局得限期命申請人補正足資證明權利狀
態之地籍異動索引等文件。
申請基地須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申請重建容積獎勵。


四、 申請書格式及檢附文件不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之日起一個月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申請。


五、 申請基地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者,予以駁回。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本局應核發容積獎勵核定函,並通知申請人向工
務局申請建築執照。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