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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社救助字第1043987160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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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計畫第4.9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計畫第4.9點
一、目的及依據
為提供本市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扶助,鼓勵其積極向學,以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並依社會救助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本市列冊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低收入戶之二十五歲以下之學生。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
大學院校研究所或經本局認定與同等學歷之其他學校之法定最低修業年限以
內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就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
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或
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
(三)就讀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士班補助以二年為限。


三、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申請就學補助者,應於每學期開學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檢具已完成註
冊之學生證明文件(學生證如為IC 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
學證明)及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
請,並經區公所查核無誤後核發之。
(二)申請人逾期提出申請者,追溯發給當學期(含當學期前之寒暑假)補
助。但學期結束前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區公所(或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正;屆期未補正者,區公所(或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每年公告定
之),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上學期發給期間為當年8 月至隔年1 月(高中〔職〕第一學期則自9月起
算);下學期發給期間為當年2 月至7 月(畢業生發給至6 月);寒暑假期
間(2 月及8 月)將停撥款,俟繳交新學期之註冊證明文件後補撥款項。
(三)受補助者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休學、復學、退學、重
考、重讀、保留學籍等類似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及寒暑假期間之補
助費不予發給。
(四)申請人因轉系、轉校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之故重複就讀同一年級者,其
重複就讀之年限不予補助。
(五)應屆國中畢業生若應屆繼續升學,俟繳交新學期之註冊證明文件後,補
助7、8 月之子女生活扶助款。
(六)應屆高中(職)或大學(專)畢業生若應屆繼續升學,俟繳交新學期之
註冊證明文件後,補助7、8 月之就學生活補助款。


五、資格變動之調查與通知
(一)區公所(或本局)得隨時調查受領補助者之就學情形,並得要求申請人
提供所需資料。
(二)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或其他喪失資格之異動時,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戶籍地區公所。

(三)如有低收入戶資格註銷、辦理休學或退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
止發給本補助,並繳回溢領款項。


六、處分之撤銷廢止及追繳
(一)依本計畫受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或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或抵扣補助對
象其他補助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1. 溢領補助或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補助。
2. 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扶助或補助者。
3.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三)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開事項。


七、本計畫未規定者,準用社會救助法及高雄巿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審核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本計畫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