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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178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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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處理要點
辦法:
高雄市身心障礙適齡學生申請暫緩入學處理要點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本市身心障
礙適齡學生適性學習環境,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學生,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生,具
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暫緩入學: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
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三)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確定者。


三、申請暫緩入學者,應依本局規定時間逕向學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評
估後,提交鑑輔會審議。


四、申請暫緩入學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家長同意書。
  (三)戶口名簿正本(驗後交還)、影本。
  (四)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心
理衡鑑報告。
  (五)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後交還)、影本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效期限
之診斷證明及相關報告。
  (六)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早療中心入學轉銜整合報告(非早療個
管中心列管者免附)、學前機構學習評量資料影本(未受學前教育者免
附)。
  (七)由家長自行或會同就讀園所機構擬定之暫緩入學期間教學輔導計
畫。
     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者,免附前項第四款資料。


五、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經核定後,由本局副知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六、鑑輔會審議時,學生家長、學區學校代表、原就讀園所機構代表應列席
說明。


七、通過暫緩入學之適齡學生得優先安置於原就讀園所機構,以利教學輔導
計畫之實施。
    學生所屬學區國小之教務處與輔導室等相關單位需共同管理學生動
向,並於下一學年度通知入學。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