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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再生家具及自行車販售領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衛字第10536376800號 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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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再生家具及自行車販售領用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再生家具及自行車販售領用作業要點
一、 為規範本局所屬木工廠(以下簡稱木工廠)製作、修繕之回收再生家具及
自行車(以下簡稱再生製品)販售及領用作業,以達廢棄物減量及資源有效運
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再生製品應由木工廠登錄列管,並註明編號、品名、尺寸、材質、產製
日期及售價等可資識別之資訊。


三、 再生製品之售價,應由本局環境衛生管理科專簽組成定價小組,並參考
木工廠之估價定之。


四、 木工廠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再生製品販售時間、地點及購買方式等資
訊。


五、 再生製品販售收入應解繳公庫並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之。


六、 本局所屬各機關、單位如有使用再生製品之需求者,限以修繕完成及定
價者為限,得填具申領需求表(如附件一),經核訂後填具領據(如附件
二)領用之。
         前項再生製品之定價未達新台幣伍仟元者由主任秘書核定之;新台
幣伍仟元以上未達壹萬元者,由副局長核定之;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由局
長核定之。
         本局所屬機關、單位依第一項規定領用再生製品者,應列冊保管
之。


七、 本府各機關、學校如有使用再生製品之需求者,得填具前點之申領需
求表(如附件一),經奉本局局長核定後配合填寫領據(如附件二)領用。


八、 依前二點領用再生製品之機關、學校或單位應自行負擔運送、裝卸、包
裝等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