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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0: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資字第1067012220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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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電腦系統設置及管理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電腦系統設置及管理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及部分規定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系統
之設置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系統:運用資訊技術之系統、軟體及硬體。
(二)設置:指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之行為。


三、各機關資訊系統之設置管理,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應用於製程或
控制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總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檢具計畫書連
同有關文件報經一級機關初審通過後,送本府核定。


五、前點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
(一)計畫目標。
(二)現行業務狀況及資訊系統設置原因。
(三)主要工作項目與其現行資料量及未來三年預估之業務成長數。
(四)計畫實施步驟與預定進度。
(五)計畫所需經費預估及來源。
(六)資訊作業單位之組織、編制、法令依據與人力配置及進(調)用方
式。
(七)預期效益之分析說明。
(八)資料開放分析及更新機制。
(九)資安與個資風險評估及資安防護機制。
(十)計畫相關機關配合事項。
(十一)符合業務需求之參考機型。
    前項第十一款應檢附之資料,包括需求說明、機器性能、價格及租
購方式之分析等有關資料。


六、第四點之資訊系統應於完成驗收程序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電子檔資
料提送本府資訊中心。


七、各機關設置資訊系統所需經費,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
要點、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