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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中庭LED電視牆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秘總字第10630362400號函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國際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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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中庭LED電視牆使用注意事項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中庭LED電視牆使用注意事項

ㄧ、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四維行政中心中庭LED電視牆(以下簡
稱電視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電視牆播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
分、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但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得視實
際情形調整其播放時間。


三、申請單位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限,但非一級機關提出申請者,應經
其一級機關許可後提出申請。


四、申請單位應於預定播放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依播放性質
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向秘書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播放影片者:解析度七百六十八p以上影片檔。
(二)申請播放跑馬燈文字者:七十字以內文字檔。
(三)申請現場連線轉播者:公播授權書。
前項申請播放內容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應檢具第三人之同意書。


五、申請播放內容應以政令宣導、推動市政業務、宣傳文化、社教活動或其
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為限。


六、申請單位應享有播放內容完整之權利,播放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及著
作權法者,由各申請單位處理並負法律上責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書處得拒絕申請:
(ㄧ)不符第三點規定者。
(二)播放內容違反法令或第五點規定。
(三)播放內容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四)申請單位有將播放權益轉借或轉租其他機關使用之虞。
(五)播放內容涉及政治選舉、抗議、抗爭、商業及純私人性質之廣告。
(六)其他經秘書處認定不宜播放。


八、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或申請單位為與申請內容不符之使用者,秘書處得
停止播放。


九、申請單位取消、停止播放或變更播放內容,應於播放日三日前以書面
(變更播放者應併檢附變更檔)送秘書處為之。但情況緊迫經秘書處同意
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