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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住宅補貼網路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都發住字第10632374800號 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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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住宅補貼網路申請作業要點名稱及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住宅補貼網路申請作業要點名稱及規定
一、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利用網路申請住宅補
貼及辦理補件,以簡化作業流程、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補貼: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購
宅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以下
簡稱修宅貸款及費用補貼辦法)所定之利息補貼、租金補貼及費用補貼等補貼
事項。
      (二)網路申請:指利用網際網路方式登錄申請住宅補貼資料及傳送應
檢附文件之電子檔。   
      (三)網路補件:指利用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住宅補貼補正文件之電子
檔。
      (四)使用人:指使用本局網頁提出住宅補貼網路申請或網路補件之申
請人。
      (五)本局網頁:指高雄住宅補貼網。


三、 依本要點提出之住宅補貼網路申請案,與書面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
住宅補貼網路申請流程如附圖一。


四、 使用人依本要點提出網路申請者,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取得有效之自然人憑證,並成為政府入口網會員後,至本局網頁
登錄申請資料及傳送應檢附之文件電子檔。
    (二)取得健保卡註冊密碼後,至本局網頁登錄申請資料及傳送應檢附之
文件電子檔。


五、 網路申請應檢附之文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附之文件應合於購宅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
五條,或修宅貸款及費用補貼辦法第七條、第十七條之規定。
    (二)文件格式應以掃描或照相方式轉為電子檔,並傳送至本局網頁。


六、 住宅補貼之申請人均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網路補件。
使用人提出網路補件時,應至本局網頁輸入收件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及驗證碼後,傳送應檢附文件之電子檔。
網路補件應檢附之文件及其格式,準用第五點規定。

住宅補貼網路補件流程如附圖二。


七、 使用人應於各年度住宅補貼受理期間內提出網路申請。           
提出網路申請或網路補件時間以本局網頁顯示之收受時間為準。 


八、 本局收受網路申請或網路補件後,應自申請或補件次日起三個工作日
內,以電子信件寄送收據通知使用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收件編號。
(二)申請案如有應補正事項,其補正項目、方式或期限。
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提出網路申請
或網路補件後適時檢閱本局之通知。
本局網頁取得之文件電子檔,其內容如與住宅補貼申請或補件無關者,本局
應主動或依傳送人之請求予以刪除,不得處理或利用該文件電子檔。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