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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消預字第10730893900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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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名稱為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指引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名稱為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指引及部分規定

 

壹、目的
為確保各項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參與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安全指引。


 

貳、對象
適用機關、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宜參考本安全指引辦理各項活動。


 

參、活動安全部分
一、活動安全檢視與減災規劃
(一)的部分
1、依活動性質、內容、對象(含避難弱勢族群)、場地大小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評估
參加人數、年齡等。
2、參與活動人員之食宿安全規劃。
3、工作人員任務編組及分工規劃(如綜合企劃組、活動組、交通組、安全組、警戒組、緊急
事故危機處理小組…等)。
4、因應特殊設備或活動性質需求,延聘特殊專業技術工作人員規劃(含各相關專業或檢測人
員合格文件)。
5、工作人員安全訓練及講習規劃。
6、針對需特別照顧者(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孕婦、幼兒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
協尋之服務訓練,如活動對象係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規劃。
7、針對貴賓安全維護人員規劃。
(二)的部分
1、確認活動內容應無法令禁止事項、或需向市府各機關申請許可與請求協助事項應依規定申
請(附表一)。
2、訂定活動安全專案計畫(含緊急應變計畫),成立緊急事故危機處理小組,建立指揮、應
變系統,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手冊。
3、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緊急事故危機處理小組(各班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公布之消防防護計畫
範例之自衛消防編組):律定活動現場安全指揮官,並依活動規模,將工作人員編組成通報
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
(2)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3)活動現場秩序維護、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4)活動場所之位置圖、避難逃生路線圖及平面圖。
(5)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4、建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衛生安全、醫護安全及環境安全等規劃。
5、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保險事項。
(三)的部分
1、活動時間評估與限制。
2、活動內容需向市府各機關申請許可之期限注意。
3、外在環境或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規劃。
(四)的部分
1、活動場地安全評估
(1)室內活動場所,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例如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符合規定及符合兩方向避難原則)。
(2)室內活動場所宜寬敞,活動參與人數,應符合容留人數限制相關法令規定,並考量現場
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
(3)室外活動場所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
(4)臨時性建築物(舞台)活動場所,除應符合建築、消防相關法規外,應委由建築師及相
關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5)活動需使用道路者,除符合交通相關法規外,並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
通管制設施。
2、活動現場及週遭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停車場及交通疏導等規劃。
3、活動參與人員之緊急疏散動線規劃,與各式救災、救護車輛、救援人員進入活動場地搶救
路徑規劃。
4、活動場域範圍外之管制措施規劃。
5、針對需特別照顧者(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孕婦、幼兒等),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規劃、輔
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規劃。
(五)的部分
1、活動內容所需器材、裝備及機具使用安全檢視。
2、因應活動需求,除法令禁止之事項或在安全防護許可事項外,避免使用易釀災害之危險物
物品(如氫氣氣球、爆竹煙火等),另活動特殊效果設計之安全措施規劃。
3、活動場所人員出入動線指標或標記,場地活動所需安全警示設施與設備規劃。
4、意外事故斷電之緊急發電機(緊急電源)、緊急廣播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規劃。
5、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之餐飲規劃。
6、服務台與簡易救護站之需求規劃。
7、建立緊急救援(含救護)通報機制規劃。
8、針對需特別照顧者(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孕婦、幼兒等)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
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規劃。
9、活動辦理場域內,需配置滅火器等適當滅火設備,其放置地點標示於活動場地配置圖。



二、活動前安全整備
(一)活動內容需向市府各機關申請許可事項者,應依規定提出申請並核准在案(如建築、消
防、警察、交通、衛生與環保機關等安全事項),並依「高雄市辦理各項活動安全自行檢核
表」(附表二)進行活動前安全檢視。
(二)應建立活動工作人員任務編組分工表,強化工作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並進行教育講習
與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
等)。
(三)場地為租(或借)用者,應訂定租借契約,其建築物或器材設施設備應符合法令規定及
各項安全標準。
(四)現地履勘:活動場地(區域)、禁止進入區域劃定;服務台位置、簡易救護站位置、
人員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援進入路線等確認。
(五)舞台搭設、特殊器材安裝及使用,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全程安全指導,涉及危險性作業
(如搭設高度5公尺、周長10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應事先通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動檢查處、
http://www.klsio.gov.tw)
(六)依活動特性所配置救災車輛、器材、救生船艇或其他特殊安全考量機具設備使用與配
置確認。
(七)針對需特別照顧者措施,如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例如輪椅、助行器等)、防滑地
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設施確認。
(八)環保噪音管制及垃圾清運措施,如噪音管制區域(含時段)、流動廁所、垃圾桶、資源
回收桶設置及現場垃圾清除人員配置等。
(九)活動現場餐飲,規劃配置食品衛生管理專責人員。
(十)活動前對參與人員安全宣導事項。
1、宣導活動規範、活動區域環境狀況(出入口)、服務台位置、簡易救護站位置、人員出入動
線及緊急疏散路線等。
2、活動安全訊息與限制事項,如管制飲酒、抽煙、禁止攜帶危險(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
出入口實施安檢。
(十一)活動現場設置裝置自用發電設備容量2000瓩以上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
機關(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許可;未滿2000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市府主管機關(經濟發
展局)申請許可。現場餐飲攤位等使用液化石油氣者,需檢附安全技術人員檢測合格資料。

 

三、活動時事故應變處理
(一)現場發生災害(如火災、地震、爆炸等)、建築物倒塌、治安事件、爆動或恐佈攻擊造
成人命傷亡時,立即依照緊急應變計畫啟動各編組工作人員應變處理。
(二)活動進行中,出現參與人員不符活動規範行為之禁止與發生身體不適現象時之緊急處
置。
(三)發生治安、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110報案,由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立即調派警力協
助處理。
(四)現場發生大量傷病患時,應立即通知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並評估於
就近適當安全處所等待外援及救護傷者。
(五)注意現場外在環境變化是否影響活動,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
及上課作業要點」,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六)防範活動中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掌握群眾情緒及避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四、活動後事故復原
(一)設立傷病患就醫情形查詢受理單一窗口。
(二)資訊公開指定對外媒體發言人。
(三)進行意外事故後續處理機制(如傷者照護、傷亡保險、撫恤、慰問、創傷心理諮商、輔
導、傷亡求償之法律服務或協助等)。
(四)防疫環境整理。
(五)事故檢討與究責(含配合相關機關調查)。
(六)場地復原。

 

參考:

1.內政部96年12月17日內授消字第09608263452號函頒「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

2.高雄市政府101年12月25日第101次市政會議通過訂定「高雄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
點」

3.高雄市政府101年12月25日第101次市政會議通過訂定「高雄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作業須
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