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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730099700號 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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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須知名稱為高雄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須知
辦法:
修正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須知名稱為高雄國家體育場使用管理須知

 

 

一、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高雄國家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經預約導覽進入本場館參觀:每週二至週日九時三十分至十
      六時。
(二)田徑場跑道:夏令每日五時三十分至八時;冬令每日六時至
      八時三十分,免費開放晨運(進入前須依相關規定辦妥申
      請)。
(三)本場館周邊設施設備:全日開放供民眾休憩運動。機關團體及
      個人之特定活動,經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場館及周邊區域:
(一)駕駛各式車輛者。但公務車、嬰兒車、自行車、輪椅不在此
      限。
(二)穿著各式釘鞋者。但其使用競賽運動釘鞋而經本局核准使用
      者,不在此限。
(三)酗酒泥醉者。
(四)施用毒品或有法定傳染病等者,若導致意外發生,本場館不
      負賠償責任。
(五)攜帶危險物品者。
(六)吸煙、嚼食檳榔及口香糖者。
(七)於生態景觀區水池放生、涉水、洗滌、垂釣及戲水者。
(八)未經核准設立攤位或以流動方式販賣各項物品者。
(九)私設桌椅、吊床、神壇、遮雨棚架及擅種植物者。
(十)妨害公共衛生、安寧及秩序者。

三、申請使用本場館布置方式如下:
(一)應先通知本局,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原有設施(備)。
(二)應標明施工區域及設立夜間警示設施,以確保民眾安全。
(三)前款施工,其未經本局同意者,不得噴劃標誌、打釘(樁)
      或以漿糊、膠紙(水)、膠帶、鐵釘、圖釘等物品施作於建築
      或其他設施(備)或公物。
(四)經核准張貼宣傳品者,活動後應立即清除。
(五)於田徑場內(含草皮區)搭設舞台或架設其他設施者,應有安全防護
措施,以免危害場地及人身安全。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且經勸阻無效者,得立即廢止原使用核准,並通知申
請人自行拆除或由本局依職權逕為拆除。

四、進入本場館及周邊設施設備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進入本場館及所屬周邊區域,不宜有暴露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裝扮。
(二)請勿喧嘩或以其它方式干擾他人參觀導覽及休閒運動之進行。
(三)妥善保管及注意個人財物及物品,如有遺失自行負責,本場館不負賠
償責任。
(四)攜帶犬畜,飼主應負起看管及處理其排泄物責任。如有傷人事件,概
由飼主負責。
(五)請保持環境整潔、勿亂丟垃圾、嚴禁任意塗鴉。
(六)不得任意損壞本場館任何設施物品及設備,如有毀損者,需照價賠
償;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七)進入本場館內區,應遵從本處所屬幹部或保全人員指導或制止,未經
許可不可擅自進入管制區。
(八)汽機車入場者,應依照管理人員及指示標誌放置或停放,嚴重違規者
報警拖吊。
(九)請遵守本場館設施設備使用規定,如不按照指導或說明使用而發生意
外,本場館不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