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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4 20: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工字第10330253800號 函
法規體系: 捷運工程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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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以下簡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
件之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列管案件,指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以下簡稱禁限建
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於禁限建範圍內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政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包括政府自辦或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
捷運、鐵路、隧道、橋樑、地下道、陸橋、排水箱涵、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管道
及河川整治等案件。
(二)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包括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或拆除執照等申請案
件。
(三)其他案件:前二款以外之管線挖掘、地基調查、鑽井、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案件。

三、列管案件之管理,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辦理。

四、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應提送之分級規範
甽線圖及監測計畫,依附件一及附件二辦理。

五、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免提送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
響評估報告、監測計畫,及依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辦理現況調查、現況測
量及施工計畫者,依附件三辦理。

六、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應辦理現況測量之範圍及內
容,依附件四辦理。

七、本府捷運工程局應於文到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延
長之,但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