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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84571 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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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
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依學生學習之歷程,兼顧形成性
評量、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特殊學習狀況之學生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
量。
   特殊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評量,由學校循該類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
之。
    前項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另定之。


四、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之內涵及範圍
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指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
科技、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
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
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方面評量之。

五、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教務主任兼任;
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各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
五十。
    定期評量每學期實施三次。但學校得視實際需求,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後,酌予增減次數並安排合宜之評量時間。
    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
量成績計算。

七、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學習領域內涵、分
段能力指標及評量原則與方式辦理。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及資訊、環境、性別、人權、生涯發
展、家政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

八、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
性質,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回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學生自評: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其他:如校外學習、設計製作、研究、問卷調查、學習札記、團體討論等。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學期初送教務處備查後,以口頭
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九、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依各學習領域內涵每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二)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依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每週學習節數加權計
算之。

十、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原則;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
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以百分制分數計之。另於學期末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十一、學校得參酌教育局提供之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參考表,自行訂定學生日常生活
表現評量表,並由導師於每學期依評量表所定項目,參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
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
錄及相關處、室等彙送之資料逐項評量之。
    學生日常生活評量結果如須家長配合改進者,由導師提供具體建議,並通
知家長。

十二、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成績通知單
除量化紀錄外,如兼具文字描述說明時,應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
度、特殊才能等提出具體建議。
    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接獲成績單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
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
者,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十四、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除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外,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訓導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
    前項成績評量所需相關表冊,應以學務行政電腦化系統表冊為之。

十五、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之
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十六、學校應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列出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
等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十七、學生學習領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待改進事項足以影響其人格發展者,學校輔導單位應予
專案輔導。

十八、復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當學期缺課成績須經申請始得補考;未申請補考
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於休學期間提前復學者,得採計其提前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十九、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結果均符合下列條件時,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
(一)每學期均有二個以上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以上學習
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良好,每學期均符合下列規定,或三年級第二學期符合下列規定
並經審查會審核通過者:
1.曠課未超過五十節。
2.功過相抵後未超過三大過。
3.事、病假及曠課節數合計未超過每學期上課節數二分之ㄧ。
    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不符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學生於三年級第
二學期因罹患重大疾病致不符前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提審查會審議通過者,發
給畢業證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