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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高字第109318085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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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運作,並依高雄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三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教育局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
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並以二次為限;每次聘(派)兼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
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二;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
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四、本會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教育局名義行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