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處理會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長字第1093909100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使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處理會(以下簡稱本會)運作順暢,以有效處理本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
簡稱長照機構)相關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節之調查及認定。
三、本會委員之組成及任期,依長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四、本會之運作除依長服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依本要點為之。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六、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應以書面通知受調查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請其
到場陳述意見。
本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之調查,得指定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二人至三人,由
本府衛生局業務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