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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補助商圈推廣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商字第1103534350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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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本市商圈推廣活動,以促進商圈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組織:指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組織:
1、依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成立之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
2、曾經主管機關輔導且補助之商店街區組織。
3、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商圈之團體。
(二)商圈推廣活動:有助於商圈發展之行銷、宣傳、訓練、研討等活動。
四、前點第一款第三目之團體,須先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二)理事長當選證書。
(三)前一年度經會務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預決算公文影本。(新成立者免附)
(四)商圈成立之目的。
(五)商圈特色之說明。
(六)商圈範圍之規劃。
(七)商圈組織會員名冊。
(八)商圈短、中、長期發展策略及目標。
(九)商圈目標客群之說明。
(十)自主運作之計畫。
五、商圈組織應檢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推廣活動補助。
前項補助額度,由主管機關依審查結果綜合評定分數及等次,並按評定等次給予補助。但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書所列活動辦理所需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六、每年度或每梯次商圈推廣活動之申請受理期間、申請應備文件、程序、評分項目、審查方式及各等次之補助額度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七、商圈推廣活動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宣導資料應於明顯處標示主管機關名稱。
(三)活動成果資料應無償授權主管機關為非營利性之使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通知應遵守之事項。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二)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請款。
(三)同一申請項目已獲其他機關補助。
(四)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時,主管機關得不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