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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青埔滑板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2302103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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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青埔滑板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
    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
    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採開放式使用管理,個別民眾得於開放時間入場使用,開放時間
    另公告周知。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動情形,場地
    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三、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之規
    定辦理。
四、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
    ,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
        (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
        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
        要求任何賠償。
五、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場為專業滑板場地,供直排輪、滑板及技術腳踏車運動使用,
        或其他經本局專案核准之使用項目。
  (二)使用者應穿戴安全帽、護肘、護膝及護腕等相關保護安全措施,
        違者禁止進入。
  (三)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相關疾病,禁止從事極限運動。
  (四)雨天場地潮濕或雷雨天候不佳暫停開放,使用者應配合管理人員
        指示或相關公告離開場地。
  (五)場地使用前需先確認設施安全無虞,發現損毀應立即告知管理人
        員,蓄意破壞場內設備,依法究辦,並負賠償責任。
  (六)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使用場地設施,以維護其安全。
  (七)使用斜坡道具應注意個人安全,以避免發生衝撞危險。
  (八)做超越自己能力之動作,請隨時注意自身及他人之安全。
  (九)請勿使用個人音響,避免噪音妨礙他人安寧。
  (十)如遇緊急醫療事故,必要時請撥打 119;如遇其他緊急事故,必
        要時請撥打110或與管理單位聯絡。
  (十一)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
          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十二)嚴禁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
          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
          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十三)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十四)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六、未經本局同意,嚴禁使用者自行攜帶遊具進入場內或在場內私自架設
    、置放遊具設施;不服勸導者,管理人員將予以拆除或移除,以維護
    場地安全。
七、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八、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勸告或相關公告
    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