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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6 19: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13366539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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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事宜,並依國民
    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為之。

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除依本補充規定外,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
    並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彈性調整,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
    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四、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學習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學習評
    量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教務主
    任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聘(
    派)兼之。

        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

五、領域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評量成績:各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
        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依各領域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與每週學習節
        數加權計算之。

  (三)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
        四十。

六、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評定方式以質性描述為主。
    如以量化數據方式應以等第呈現,計算方式如下:
  (一)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
        四十。

  (二)有實施定期評量,其占學期總成績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七、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學習評量紀錄有疑義,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一
    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八、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
    算前補考,其補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領域
    學習課程,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
    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成績六十分以
    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
    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
    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復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申請始得補考
        未申請補考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復學者得採計其提前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十一、學校開設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應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
      指引辦理。

          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
      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
      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二、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除各授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教導處)主辦。
  (三)彈性學習課程則由學校決定各課程之主辦處室。
      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應以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表冊為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