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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研議等事項,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分為幹事會初審、委員會審議兩階段;幹事會初審、委員會審議
時,申請人及設計人應列席說明,申請人因故無法列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列席。

 
三、 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審查,應依規定檢具完整書圖(如附錄一、二「高雄市都
市設計審查書件標準」)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掛號。經幹事會初審之事項如
須修正或圖說不合規定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四、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得就審議範圍中部分事項先以研議方式提請討論,申請
人申請都市設計研議案,應依規定檢具書圖(如附錄三「高雄市都市設計研議
圖件標準」)

 
五、 本作業程序流程圖詳如附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