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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


一、本原則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所稱建築物造價,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建築物工程造價,依附表一之工程造價標準表計算之。
(二)建築物之綠建築設備及設施造價,依附表二之綠建築設備及設施造
價計算公式表計算之。


三、前點計算標準於每二年營建工程物價指數年指數累計增減幅度逾百分
之五時,應檢討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