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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1140935400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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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所稱建築物造價,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建築物工程造價,依附表一之工程造價標準表計算之。
    (二)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設置綠建築設備或設施之建築物
          ,未依規定設置者,其設備或設施造價依附表二之申請綠建築設
          備及設施經費繳納代金計算公式表計算之。
三、前點附表應依下列規定檢討調整:
    (一)至少每二年依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銜接表檢討一次。
    (二)前款之檢討,於指數年增率增減幅度累計逾百分之二時,應予調
          整。
        前項指數年增率檢討基準年,以上次調整年為依據。
        建築物工程造價調整時,其單價計至十位數,餘數採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