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整原則
一、本原則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所稱建築物造價,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建築物工程造價,依附表一之工程造價標準表計算之。
(二)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設置綠建築設備或設施之建築物,
未依規定設置者,其設備或設施造價依附表二之申請綠建築設備及設施經
費繳納代金計算公式表計算之。
三、前點計算標準於每二年營建工程物價指數年指數累計增減幅度逾百分
之五時,應檢討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