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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開發案捐贈公共腳踏車租賃站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高雄市政府辦理開發案捐贈公共腳踏車租賃站作業要點

辦  法:


高雄市政府辦理開發案捐贈公共腳踏車租賃站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開發案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之都市設計、交通影響評估或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結論(以下簡稱開發案審查結論)應捐贈公共腳踏車租賃站之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腳踏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與本市公共腳踏

車租賃控管中心連結,並納為本市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之腳踏車租賃站。

 


三、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以開發基地或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限。

 


四、開發案審查結論為應捐贈租賃站者,應載明開發案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

與環保局締結租賃站捐贈之行政契約。

開發案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或環境影響

評估等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法處理。


五、前點行政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案申請人應負擔租賃站全部設置費用。
(二)開發案申請人應於開發案正式函報開工前向環保局繳納設置費用。
(三)租賃站由環保局負責設計、施工、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及營運收支均歸
屬環保局。
(四)租賃站設置於開發基地者,開發案申請人應同意無償提供所坐落土地予主
管機關設置租賃站;其為集合住宅開發案者,亦同,並應於公寓大廈規約草案
中註明。
(五)其他本要點規定應配合之事項。
    前項租賃站設置費用由環保局依實際成本核定公告之。

 

六、環保局得於租賃站明顯處所設置開發案申請人之企業或團體商標或標誌

以資表彰,並得公開表揚。


七、租賃站設置於開發基地者,開發案申請人應於設置地點鋪面施工三個月

前通知環保局進行會勘。環保局於施工前應以書面通知開發案申請人施工相

關事宜及應配合事項。

開發案申請人應配合租賃站設置之施工及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