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產業發展,設置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支出。
二、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存支。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第八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