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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doc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保育本市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
護市民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
域,禁止接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餵食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制止
之;不從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