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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規費之徵收,以維護民眾權
益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第三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 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二、 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者,免收前
項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於編釘門牌或核發門牌證明
書時徵收之,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