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規費之徵收,以維護民眾權
益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第三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 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二、 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者,免收前
項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於編釘門牌或核發門牌證明
書時徵收之,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