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規費之徵收,以維護民眾權
益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第三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核發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五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者,免收前項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於編釘門牌或核發門牌證明書時徵收
之,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