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學生,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
稱獎學金):
一、研究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
績八十分以上。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德行表現良好。
三、國民中學:學習領域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
良好。
前項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學校。


第四條   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校院:每學期三百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專科學校:每學期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本市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二百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其他縣市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六、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三百一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獎學金發給名額,以低收入戶學生為優先。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會;其組織、運作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
性質之其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