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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且無法自行
上下學者。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鑑定資料或身心障礙手冊,交由就讀學校初審後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應設審查小組;其組織、運作及其他
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提供交通工具;主管機關確有困
難無法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前項交通補助費全年以九個月核計,並分兩學期發給。其補助標準依申請者
戶籍所在地與就讀學校兩地間之直線距離計算,距離未達一千五百公尺者,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百元;距離逾一千五百公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
臺幣一千元。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