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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補助本市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以開拓國際體育關係,促進國
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本辦法所定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體育處執行
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團隊,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體育會或其
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組成之運動團隊。
本辦法所稱國際競賽,指各國體育運動組織所舉辦並有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
參加之競賽或分級分齡競賽。但不包含國外學校舉辦之校際邀請賽。


第四條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最近一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前三名。
二、最近一屆教育部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最優級組前三名。
三、最近一屆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競賽前三名,並經其推薦參加
國際競賽。


第五條  本市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且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正式競賽
前三名。
二、最近一屆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競賽前三名,並經其推薦參加
國際競賽。


第六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運動團隊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檢附報告書及相關資
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第七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附表;其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擇優
補助之。
本辦法之補助,以申請資格名次較優者優先,前一名次補助後所餘經費由次
一名次平均分配;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之補助人數,選手以國際競賽秩序冊所登載者為限;領隊、
管理及教練,以各項競賽選手人數為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選手人數二十人以上:以領隊一人、管理一人及教練二人為限。
二、選手人數十二人至十九人:以領隊、管理及教練各一人為限。
三、選手人數五人至十一人:以領隊一人、教練兼管理一人為限。
四、選手人數未達五人:以領隊兼教練及管理一人為限。


第九條  同一運動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年以補
助一運動團隊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運動團隊獲選為國家代表參加國際競賽者,主管機關得簽報本府核
准予以專案補助,不受申請期間、補助金額及人數之限制。


第十一條  運動團隊之隊職員參加國際競賽期間,發生有辱團體或違背運動
精神情事經查屬實者,該人員二年內不得接受本辦法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