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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園長及主任聘任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
、聘任、聘期,及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並依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幼兒園於園長出缺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辦理園長遴選。
前項園長遴選作業事項,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定之。
本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委託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園長遴選。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幼兒園園長遴選,應設遴選小組;其組成、運
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五 條  具有幼照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格及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
資格,且無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得參與幼兒園園長遴選。

第 六 條  參與幼兒園園長遴選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報名參選:
一、遴選資格證明文件。
二、教學經歷、辦學績效等辦學檔案。
三、園務發展需求與特色及尚待解決問題之處理方案。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報名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名者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者,得駁回其報名。


第 七 條  遴選小組遴選幼兒園園長時,應考量幼兒園發展需求與特色、
參選人之品德、操守及辦學績效,並參酌該幼兒園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之
意見。


第 八 條  本市山地原住民區區立幼兒園園長,應就參選人中具原住民族
身分且有意願者優先遴選之。

第 九 條  經遴選小組遴選之幼兒園園長,由主管機關報請本府聘任之。


第 十 條  幼兒園園長聘期如下,同一幼兒園並得續聘一次:
一、一般地區:四年。
二、山地原住民區:三年。但經園務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為四年。


第 十一 條  幼兒園園長聘期屆滿有意續任者,應於聘期屆滿三個月前,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遴選小組審議同意後,報請本府續聘之。
前項情形,遴選小組應就幼兒園園長之辦學績效及其他實際情況,決議是否同
意續聘。


第 十二 條  幼兒園園長聘期屆滿後未續任園長,且無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
師,或由主管機關協助優先介聘至他幼兒園擔任教師,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


第 十三 條  幼兒園園長於聘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主管機關應指派適當人
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並依本辦法遴選聘任新任園長。


第 十四 條  本市公立托兒所所長依幼照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轉換為幼兒園園
長並取得資格者,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原機構任用,不適
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市公立幼稚園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任園長得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於原幼兒園繼續任職四年。任期屆滿,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一年;其年度成績考核優
良者,得予連任。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