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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1: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私有空地綠美化地價稅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高雄市為辦理私有空地綠美化,以改善都市環境衛生及美化市容觀瞻,並促進都市土地充分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開發建築之空地,除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為國營事業單位者外,其經實施綠美化,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並取得綠美化證明書者,於繳交當年度地價稅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地價稅補助。
前項綠美化應經整體景觀設計,其植栽綠覆率依本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計算在百分之一百以上,並應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不得設置封閉性設施。



第 四 條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者,其綠美化圖說應先申請主管機關圖說審查許可後,依核定計畫書施作,並申請主管機關竣工查核,查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綠美化證明書,申請人並應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繼續維護管理綠美化成果,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巡查之。



第 五 條  申請人實施綠美化前,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綠美化圖說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空地綠美化設計圖說審查核准函及核定計畫書,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綠美化圖說審查申請書。
(二)計畫書:含實施成果圖、改善前現況照片、告示牌示意圖、建築空地之地籍圖、位置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比例尺不小於三百分之一之綠化平面圖及比例尺不小於五十分之一之詳細剖面圖;如設置公益性、休憩性或其他有助於環境景觀改善效益之設施者,其設施。
(三)植栽及施工規範說明書。
(四)維護管理及撫育計畫書。
前項設計圖說應委由建築師或景觀、園藝等相關專業人員規劃設計。



第 六 條  申請人應委由政府登記有案之種苗業、園藝業、景觀工程業之公司行號按前條核定計畫書圖實施綠美化及維護,並於該年十月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竣工查核申請,通過查核者發給申請人空地完成綠美化證明書,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空地綠美化設計圖說審查核准函及核定計畫書。
(二)空地維護管理環境改善前後之對照照片,其照片應能明確顯示綠美化改善之成果。
(三)無償提供公眾使用同意書。
(四)維護管理及撫育計畫書。
(五)告示牌完成設置於空地明顯位置之照片。
(六)委由政府登記有案之種苗業、園藝業、景觀工程業之公司行號施作及維護管理一年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維護管理,申請人應每月拍照製作維護管理成果報告書。
第一項空地完成綠美化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 七 條  申請人應於綠美化維護管理一年後之次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一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綠美化實施當年度地價稅補助之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綠美化證明書。
(三)地價稅繳款收據影本。
(四)每月定期維護成果報告書。
前項規定,於證明書有效期限三年內持續維護管理綠美化成果者,準用之。



第 八 條  地價稅補助以當年度完成綠美化土地所繳交之地價稅額為計算標準,但不得超過其課稅總地價之千分之二十。



第 九 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空地綠美化圖說審查、竣工查核及維護管理執行計畫規定取得民國九十九年度綠美化證明書者,除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為國營事業單位者外,得分別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一日止及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一日止,申請自取得綠美化證明書之月份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及民國一百年一月起至取得綠美化證明書有效期間截止前之地價稅補助。但不得超過其課稅總地價之千分之二十。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為國營事業單位而已取得民國九十八年度綠美化證明書且於民國九十九年持續提出申請並取得綠美化證明書者,得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一日止申請民國九十九年一月至四月繳交之地價稅補助,不受課稅總地價千分之二十之限制。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非屬國營事業單位而已取得民國九十八年度綠美化證明書且於民國九十九年持續提出申請並取得綠美化證明書者,得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一日止申請民國九十九年一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繳交之地價稅補助。但民國九十九年五月至十二月之地價稅補助,不得超過課稅總地價之千分之二十。
依本條規定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 十 條  經主管機關發現申請人綠美化成果維護管理不良,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記點一次,當年累計達三次者則取消當年補助資格。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情形公告調整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