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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搭乘車船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補助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
生搭乘捷運與公共車船,以增進其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人:指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二、身心障礙者:指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逾重新鑑定或換發日期
者。
三、低收入戶學生:指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二十五歲以下就讀高中(職)
以上日間部在學學生。
四、捷運:指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五、公共車船:指本市市營公共車船及民營市區公共汽車。但不包括行駛觀
光路線或航線之車船。
六、運輸業者:指經營公共車船之市營事業機構、民間運輸業者及捷運營運
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以發給優惠票卡方式提供補助,其票卡種類、申辦資格及
優惠內容如下:
一、敬老卡:限老人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及每月新臺幣七百二
十元以內免費搭乘與超過部分半價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二、博愛卡:限身心障礙者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及每月新臺幣六
百元以內免費搭乘與超過部分半價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三、仁愛卡:限低收入戶學生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及每月新臺
幣六百元以內免費搭乘與超過部分以學生票價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前項優惠票卡以每人申辦一張為限,同時具備二種以上票卡之申辦資格者,
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後,擇一發給之。但申辦博愛卡者,得一併申辦博愛陪伴
卡一張,其持卡人不限資格,除緊隨該博愛卡之後使用得享有半價搭乘捷運
及公共車船之優惠外,單獨使用時仍以全票計價。
第一項公共車船免費搭乘額度不得累計,每月均應重新計算。


第五條    申辦優惠票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未領有身分證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或戶籍謄本。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二張。但申請博愛卡及博愛陪伴卡者,應
檢附照片三張。
三、印章。但親自簽名者無須檢附。
四、依其申辦票卡種類,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
本。


第六條    申請敬老卡、博愛卡及博愛陪伴卡者,應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
各捷運車站辦理;申請補發時,應至捷運車站繳納製卡費用後,檢附前條規
定之文件辦理。
申請仁愛卡者,應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補發時,應至各捷運車站
繳納製卡費用後,檢附發票及前條規定之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第七條    初次申辦各種優惠票卡,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
發票卡者,免繳納製卡費用。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
申請補發票卡者,應繳納製卡費用。


第八條    優惠票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借、贈
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使用優惠票卡時,應隨身攜帶優惠資格
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持卡人將優惠票卡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經查獲者,收
回其票卡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一年;第二次查獲者,收回其票卡
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且不得再申辦。
前項情形,運輸業者得要求使用人補足其票價差額。
第一項收回優惠票卡,主管機關得委託運輸業者辦理。


第九條    優惠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即辦理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者,自掛失後遭冒用所生之損失,持卡人無須負擔。


第十條    持卡人死亡或喪失申辦資格時,其優惠票卡應即停止使用。優惠
票卡於收回後,自行加值之可用餘額應予退還。
持卡人申辦資格喪失後又回復者,得持原票卡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捷運車站
辦理解除鎖卡程序並繳納開卡手續費用,無需重新製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