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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交通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補助本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搭乘捷運與公共車船,以增進其福祉,特訂定本辦
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人:指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二、身心障礙者:指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未逾重新鑑定或換發日期者。
三、低收入戶學生:指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二十五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在學學生。
四、捷運:指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五、公共車船:指本市市營公共車船及民營市區公共汽車。但不包括行駛觀光路線或航線之車船。
六、運輸業者:指經營公共車船之市營事業機構、民間運輸業者及捷運營運機構。
七、段次:指運輸業者計收費用之單位。
第 四 條  本辦法以發給優惠票卡方式提供補助,其票卡種類、申辦資格及優惠內容如下:
一、敬老卡:限老人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及免費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二、博愛卡:限身心障礙者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及每月一百段次以內免費搭乘與超過部分半價搭乘
公共車船之優惠。
三、仁愛卡:限低收入戶學生申辦。持卡人享有每月六十段次以內免費搭乘與超過部分以學生票價搭乘公共車船
之優惠。
前項優惠票卡以每人申辦一張為限,同時具備二種以上票卡之申辦資格者,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後,擇一發給之。
但符合申辦博愛卡資格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為其必要陪伴者,申辦博愛陪伴卡一張,其持卡人不限
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內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前項博愛陪伴卡應緊隨博愛卡之後使用,始得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及公共車船之優惠,單獨使用時仍以全票計價。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共車船免費搭乘額度不得累計,每月均應重新計算。
第 五 條  申辦優惠票卡者,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未領有身分證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二張。
三、依其申辦票卡種類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申請敬老卡、博愛卡及博愛陪伴卡者,應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各捷運車站辦理;申請補發時,應
至捷運車站繳納製卡費用後,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辦理。
申請仁愛卡者,應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補發時,應至各捷運車站繳納製卡費用後,檢附發票及前條規
定之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區公所或各捷運車站受理前二項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初核並彙送主管機關核定。
第 七 條  初次申辦各種優惠票卡,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免繳納製卡費用。因遺
失、毀損或其他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應繳納製卡費用。
第 八 條  優惠票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並應
隨身攜帶優惠資格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持卡人將優惠票卡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經查獲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票卡並自查獲之日起
停止其優惠措施一年;經再次查獲者,收回其票卡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三年。
前項情形,使用人應補足其票價。
第二項收回優惠票卡,主管機關得委託運輸業者辦理。
第 九 條  優惠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即辦理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
第 十 條  持卡人死亡或喪失申辦資格時,其優惠票卡應即停止使用。優惠票卡於收回後,自行加值之可用餘
額應予退還。
持卡人申辦資格喪失後又回復者,得持原票卡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