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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扶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扶助本市低收入戶子女,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並依社會救
助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本辦法所定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扶助以本市列冊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低收入戶之未
滿十五歲子女為限,但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仍就讀國民中學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生活扶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第五條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為之。


第六條     依本辦法受領扶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扶
助或補助。


第七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扶助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
性質之其他扶助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
扶助。
核發扶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