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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打狗英國領事館文化園區門票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高雄市打狗英國領事館文化園區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
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三條  高雄市打狗英國領事館文化園區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