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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遴聘及補聘,由監督機
關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任期至改聘董事
及監事就任之日止。


第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者,由監督機關依第二條規
定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
監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監督機關解聘
之。


第六條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經給予相當
期限陳述意見後,認有解聘之必要者,由監督機關解聘之;其未於期限內陳
述意見者,亦同。


第七條  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解聘者,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之一人改聘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