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路邊停車場特別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路邊停車場停車以外之使用,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申請人有使用路邊停車場供停車以外使用之需要者,得向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路邊停車場應於使用日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申請

使用停車場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向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路邊停車場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

限內依現行收費費率,按使用日數及使用範圍繳納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

為放棄使用。

路邊停車場供本府各機關作停車以外使用者,免予收費。

 


第六條  申請人使用路邊停車場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有毀損,應

予修復;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並得向申請人追償之;不能修復

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第七條  申請人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代

為履行,並得向申請人追償之,其有遺留物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