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收取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使用規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
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按資料種類每次收取新臺幣四百
元及下列費用:
一、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每小
段(段)之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二、測量資料:。
(一) 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每小段(段)之總筆
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 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二十元,每小段(段)總點數未
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三、地價資料:
(一) 公告地價: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每小段
(段)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 公告土地現值: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每小
段(段)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三) 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
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每小段(段)之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
計。
第四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司法機關或符合平等互惠之其他機關,申請
提供電子資料者,得免收費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