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使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有效管理場地並落
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第三條 民眾進入本館參觀,應購買門票(含平安保險);其收費標準如
附表。
第四條 下列人員得憑證免費入場參觀:
一、本市美濃區居民。
二、本市各中、小學學校戶外教學之教職員及學生。
三、身心障礙者與其陪同人員一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低收入戶者。
四、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兒童。
五、配合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推廣客家文化相關專案之人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