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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使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有效管理場地並落
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第三條  民眾進入本館參觀,應購買門票(含平安保險);其收費標準如
附表。


第四條   下列人員得憑證免費入場參觀:
一、本市美濃區居民。
二、本市各中、小學學校戶外教學之教職員及學生。
三、身心障礙者與其陪同人員一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低收入戶者。
四、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兒童。
五、配合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推廣客家文化相關專案之人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