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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客委文字第10430174500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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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有效管理場地並落
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第三條  民眾進入本館參觀,應購買門票(含平安保險);其收費標準如
附表。


第四條   下列人員得憑證免費入場參觀:
一、本市美濃區居民。
二、本市各中、小學學校戶外教學之教職員及學生。
三、身心障礙者與其陪同人員一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低收入戶者。
四、未滿六歲之兒童。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六、配合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推廣客家文化相關專案之人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